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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機工作制情況產述
電機工作制是對電機承受負載情況的說明,包括啟動、電制動、負載、空載、斷能停轉以及這些階段的持續時間和先后順序。工作制分為如下10類: a) 連續工作制---S1。在恒定負載下的運動時間足以使電機達到熱穩定。 b) 短時工作制---S2。在恒定負載下按給定的時間運行。該時間不足以使電機達到熱穩定,隨之即斷能停轉足夠時間,使電機再度冷卻到與冷卻介質溫度之差在2K以內。 c) 斷續周期工作制---S3。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運行,每一周期包括一段恒定負載運行時間和一段斷能停轉時間。這種工作制中每一周期的啟動電流不致對溫升產生顯著影響。 d) 包括啟動的斷續同期工作制---S4。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運行,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對溫升有顯著影響的啟動時間、一段恒定負載運行時間和一段斷能停轉時間。 e) 包括電制動的斷續周期工作制---S5。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運行,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啟動時間、一段恒定負載運行時間、一段快速電制動時間和一段斷能停轉時間。 f) 連續周期工作制---S6。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運行,每一周期包括一段恒定負載運行時間和一段空載運行時間,無斷能停轉時間。 g) 包括電制動的連續周期工作制---S7。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運行,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啟動時間、一段恒定負載運行時間和一段電制動時間,無斷能停轉時間。 h) 包括負載一轉速相應變化的連續周期工作制---S8。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運行,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在預定轉速下恒定負載運行時間,和一段或幾段在不同轉速下恒定負載運行時間(例如變極多速感應電動機),無斷能停轉時間。 i) 負載和轉速作非周期變化工作制---S9。負載和轉速在允許的范圍內作非周期變化。這種工作制包括經常性過載,其值可遠遠超過基準負載。 10 離散恒定負載工作制---S10。包括不少于4種離散負載值(或等效負載)的工作制,每一種負載的運行時間應足以使電機達到熱穩定,在一個工作周期中的最小負載值可為零。 工作制類型除用S1~S10相應的代號作標志外,還應符合下列規定: 對S2工作制,應在代號S2后加工作時限;S3和S6工作制,應在代號后加負載持續率。例如:S2-60min、S3-25%、S6-40%。 對S4和S5工作制應在代號后加負載持續率、電動機的轉動慣量Jm和負載的轉動慣量Jext,轉動慣量均為歸算至電動機軸上的數值。對S7工作制,應在代號后加電動機的轉動慣量Jm和負載的轉動慣量均為歸算到電動機軸上的數值。對S10工作制,應在代號后標以相應負載及其持續時間的標稱值。 四、電機定額 電機定額是制造廠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電機,在其銘牌上所標定的全部電量和機械量的數值及其持續時間和順序。額定分為六類:連續工作制定額、短時工作制定額、周期工作制定額、非周期工作制定額、離散恒定負載工作制定額和等效負載定額。定額類型的標志為: 連續工作制定額---同S1工作制; 短時工作制定額---同S2工作制; 等效工作制定額---“equ”; 周期和非周期工作定額---同工作制的標志; 離散恒定負載工作制定額---同工作制的標志方法。 一般用途的電機,其定額應為連續工作制定額,并能按S1工作制運行。如用戶提出電機的工作則認為是S1工作制,而其定額為連續工作制定額。短時使用的電機,其定額應為以S2工作制為基準的短時工作制定額。對用于可變負載或負載包括空載、斷能停轉的電機,定額應為以S3~S8工作制之一為基準的周期工作制定額。對于轉速變化、負載也變化(包括過載),并作非周期運動運行的電機,其定額應為以S9工作制為基準的非周期工作制定額。對于離散恒定負載,包括過載或空載(或停機和斷能)的電機,其定額應為以S10工作制為基準的離散恒定負載定額. |